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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委组〔2008〕发字6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的年月为依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提出并补缴应缴存部分后,负责发放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补缴事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
三、缴存方式参照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9个区县统一设立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经费的分担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