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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凌晨,微博认证为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的王文志发布长微博,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称其已构成渎职罪,并有巨额贪腐之嫌。
其实,早在7月5日,《经济参考报》就已经披露了华润集团高管在并购时故意放水,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次,报道此新闻的记者以个人名义在微博上公开举报,其实就是想借助微博这个新媒体的巨大影响力,来推进案件的进展。
【分析】
据统计,自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结束后,实名公开举报密集程度堪称空前。尤其是刚开完会的第一个月,就出现了至少9起实名举报案例。今年刚过半,媒体曝光的网络实名举报官员案例也达到了8起。由此落马的高官不在少数,最典型的是《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公开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在数月后,刘应声落马。实名公开举报的增多,可说是喜忧参半,值得我们警惕。
从公民责任和担当的角度而言,实名公开举报的增多,无疑是好事。
首先,如果举报不实,就可能承担诬告陷害、诽谤等刑事责任。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这些实名公开举报的公民并非是无事生非,故意给官员脸上抹黑,我相信他们是为了正义的实现。
其次,实名公开举报的公民,随时要承担来自或者明或者暗的打击报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原河南省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为报复、陷害举报人张文秀,派公安人员赴北京抓捕到中纪委告状的张文秀,并指示公安人员欺骗北京警方,称张文秀“是到北京搞爆炸的”;山西稷山县三位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以“诽谤罪”逮捕、判刑。种种迹象表示,举报是高风险的行为,实名公开举报更是险上加险。王文志也写到,“这样的实名举报背后可能给自己及家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但是,他们仍然坚持这样做,正反映了我们社会已经成长了一批有胆识、有担当,具有社会责任心的好公民。
按道理说,即便要实名举报,也无须在媒体上公开实名举报,可以到纪检检察机关实名举报,如此,有关机关将为他们保密,减少被打击报复的风险。那么,他们为何一意孤行要到媒体上实名公开举报呢?也许,以往的经验告诉他们,许多实名举报的案件,最终在一些地方的纪检检察机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不了了之。所以,这些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宁愿冒着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也要在媒体上实名举报,以引发公众的关注,借助媒体和公众的力量,来督促纪检检察机关调查案件。
如果不公开的实名举报能取得同样效果,那人们何苦冒打击报复的风险?当人们都信任不公开的实名举报时,我们的法治就有了长足的进步。因此,纪检检察机关必须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严,增强公民们的信心。
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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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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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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