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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
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
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
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
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
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
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
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
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
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
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
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
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
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
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
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
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
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
火车票价,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别是降低房价,让广大子女有能力
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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