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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上海市公安、法院系统警察学员招考面试工作计划于6月5日至8日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可于5月26日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确认。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1年度上海市公安、法院系统警察学员招考面试工作平稳有序实施,根据目前国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面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请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应于面试前14天前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注册申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相关手机APP完成),并下载打印《2021年度上海市公安、法院系统警察学员招考考生安全面试承诺书》(参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承诺书》相关信息和健康数据并确认签字。如考生面试前14天在沪或已抵沪,建议非必要不离沪。
二、面试当日,考生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写完整并由本人签名的纸质《承诺书》和上海“随申码”绿码等材料。经核验,上海“随申码”显示为绿码(当日更新),体温查验<37.3℃,且无异常情况的,可入场参加面试。
三、考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面试:
1、面试前14天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知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
2、面试前14天内,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且结果为阳性的考生;
3、面试前14天内,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考生;
4、面试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
5、面试当天,上海“随申码”显示为红码的考生;
6、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近一个月内被认定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者、确诊病例康复者;
7、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情况的考生。
四、考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入场参加面试。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入场。
1、面试当天,考生上海“随申码”显示为黄码的,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安排进入考场,面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2、面试当天,考生经现场查验并两次复查后,体温≥37.3℃的,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安排进入考场,面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3、面试前14天内,来自或途经本市疫情中风险地区、外省市疫情中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外省市疫情高风险区域外的该地级市的其他区域的考生,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入场参加面试,面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4、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应按规定及时就医。面试当天须出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凭证,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入场参加面试。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确诊病例康复后1个月且核酸检测为阴性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入场参加面试。
五、考生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严格做好自我防护。
1、考生应当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了解面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2、考生在备考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面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线”。
3、考生在面试当天,须自备口罩,除核验身份和体能测评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及在面试过程中,均应全程佩戴口罩。
4、在面试过程中,考生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按照防疫相关程序处置,经考点医务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面试条件的,可继续进行;对经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面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
5、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或在考点周围聚集,考点不提供停车条件。每场面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
六、凡考生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面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2021年度上海市公安、法院系统警察学员招考面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实时发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