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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此全面部署,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可以预见,农村农业即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一片新蓝海,在政策和市场的吸引下,一大批人财物将向乡村涌入,广袤农田成为创业兴业的沃土。然而,当大量资本进入乡村,我们必须保持清醒,乡村振兴的发展是各方与农民的共享收益,不能在资本的侵入下异化成围猎乡村,富了老板,忘了老乡。
“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实现乡村振兴,要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和农民全面发展,除了发掘农业农村的潜力,更离不开社会资本、各方人财物投入的支持和拉动。当前,无论是在规模化的种植业、现代化的养殖业,还是养老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等农村服务业,随处可以看到社会资本的身影。它们将充沛的资金带到了农业农村,激活了农村经济的一池春水。
社会资本下乡在拓展“三农”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容易使农业农村成为个别资本攫取短期利润的市场。在一些地方,大量资本进入农村承包土地后,出现了“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一些企业以农业为幌子圈占农地从事非农活动,个别企业以参与新农村建设为由侵占国家涉农补贴,一些粮食企业、种粮大户甚至毁约弃耕,“卷铺盖走人”。
农民是农业兴旺和农村发展的主体,因此,乡村振兴就要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尊重农村发展的特点和实际,绝不能让强势资本代替老百姓唱主角,本末倒置。
振兴乡村,既要通过鼓励政策形成乡村的吸引力,又要健全制度,规范“下乡行为”;既要为社会各方在乡村振兴中谋求发展提供新空间,也要未雨绸缪,做好风险管理和预警,划定“两道红线”,切忌一哄而上搞冒进,避免农村沦为新一轮资本的围猎场。
一是要划清耕地保护、农业保护的红线。粮食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决不允许任何主体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变土地性质,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擅自调整种植结构。社会资本的进入要以服务带动农业为前提,只有把守住这个原则底线,才能避免逐利性的“非粮化”、“非农化”等问题。
二是要划牢农民权益保障的红线。面对进入农村的新型主体、规模化企业,农民在维权意识、风险防范上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个别企业可能会在农地租赁、农产品交易、雇工等方面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可能与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联手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农民权益红线不圈实,不仅不能带领农民致富,反而可能侵犯农民的农地权益。
各地必须从城乡融合发展的大格局和新思维出发,摒弃传统的“引来企业带进钱”就万事大吉、靠“外人”发展的固化思维。要培育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的内生动力和能力,通过引资引才为农民搭建平台,开拓市场,这样才能避免老板发财、老乡受穷。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同时,一号文件发出预警:明确政策边界,保护好农民利益。
这并非无的放矢,在此前的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一轮轮热潮中,不少地方发生过农民利益受侵犯、积极性不高的典型案例,有前车之鉴。
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上,既要走得快也要走得稳,绝不能背离方向,忘记初衷。农民是乡村的守护者,更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只有不断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真正带领农民过上幸福的全面小康生活,这才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
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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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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