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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脚、牛百叶、鱿鱼、病死猪以甲醛浸泡出售;有害冷冻猪肉中检出口蹄疫病毒;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的猪脚筋出售……非法添加违禁物质、销售不明来源“问题肉”等涉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案例中,犯罪分子制假违法手段令人发指。(开篇提出涉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案例的严重性,保障食品安全,势在必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保卫“舌尖上的安全”,要把清理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作为重中之重。问题食品为何屡禁不止?根子还在监管上。以往问题曝光后,往往只是对相关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话锋直指“十三五”规划中涉及食品安全内容,体现作者超前的理论储备。)
依照相关规定,除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外,还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但在实际操作中,日常抽查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企业还通过交钱收买的方式逃避抽检。这难免让食品质量时好时坏,直至问题食品轻松潜入市场,祸害消费者。当下,问题食品流通渠道更趋隐蔽,有的还通过互联网来销售,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不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法网。《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引用《刑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保障食品安全,已有“良法”。)
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良法之外还需善治。其一,监管执法必须前移到位,不能总是接到投诉后被动检查,试想,被动检查尚能查出如此多的问题,那是不是可以推断还有不少的问题食品仍藏匿于市场之中呢?其二,食品安全执法应该贯穿于生活常态,不能仅限于“一项活动”“一项安排”,只有形成执法“连环战”,才能对问题食品生产、销售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只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戮力同心,从源头上扫除滋生食品安全犯罪的土壤环境才不会成为一件难事。
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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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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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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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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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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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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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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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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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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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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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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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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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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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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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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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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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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