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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5 16:53:171
1.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如何办理招工录用及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被录用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持有《劳动手册》;或录用人员具有本市农村户口,并持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或领取了《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人员。
(2)被录用人员在录用时,没有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重复劳动关系。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招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须包含在合同期内),收取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到职业介绍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单位为录用人员办理了录用手续后,持上述相关的材料和身份证等证件,在社保中心规定的每月变更日期内,到社保中心办理新进或转入(需预先调用该人员的转移单)变更。
2、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止年月如何确定单位应从《劳动合同》规定的起始年月(含因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事实劳动年月)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规定的终止年月(或事实用工结束年月)的次月办理社保帐户转移手续,次月起停止缴费。
3、员工的社保金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员工的缴费基数,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性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和本市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确定。员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高于本市每年公布的上限(即按上年度市均工资300%的封顶数)时,超过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即上年度市均工资60%的保底数)时,必须按上年度市均工资60%作为其缴费基数。在同一单位缴费期间,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则在同一缴费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期间)内,该缴费基数保持不变。对于新进人员,可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其月缴费基数;对于工作调动人员,从2003年起,可按调入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调整月缴费基数。
4、外省市职工调入本市后,养老保险帐户如何衔接 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单位直接调入本市单位工作、且其户籍也随调本市、并在本市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职工,其在外省市的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本市后,其外省市的帐户可按规定与本市的帐户进行衔接。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还可以进行个人帐户补缴,以扩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提高退休后的享受待遇。办理帐户衔接时应提供: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如其在外省市工作的单位是机关、事业性质,尚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则必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相关证明。
5、原参加本市农村保险的缴费人员,转入本市参加城镇保险的单位后,其个人帐户如何拼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原参加农村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转入本市参加城镇保险的单位、并建立个人帐户后,可以将其在农村保险的储存额转入社保经办机构,与城镇保险的个人帐户相拼接。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