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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31 13:24:2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二、职工原单位所在地区实行个人缴费起步时间晚于本市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其在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原则上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原调出单位已实行个人缴费且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60%的,按原缴费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200%;补缴比例按本市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确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补缴时间从1993年1月起计算;1993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补缴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算。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