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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8 10:27:3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