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导言】近期,两起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有何社会意义?国家和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有何保障与奖励?华智公考专家为一并为大家解读下。
材料一:5月31日,在宜春市区至袁州区金瑞镇的一辆公交中巴车上,一名歹徒将高三学生柳艳兵及其同学易政勇等5名乘客砍伤。当歹徒继续举刀要伤及更多乘客时,柳艳兵不顾自身被砍剧痛,上前夺下歹徒手中的刀。
据易政勇描述,当时,他们坐车从宜春市区前往袁州区洪塘镇,车上坐满了乘客。突然,他的后背被人砍了一刀,他用手回挡,手臂又被砍了一刀。他看见,一名男子手持菜刀砍向周围的乘客。柳艳兵的头部和肩部也被各砍了一刀,在歹徒继续行凶之时,柳艳兵挺身冲上前,避免了歹徒再伤及其他乘客。事发后,柳艳兵和易政勇两人因伤情严重,无法参加高考。
柳艳兵夺刀救人的事迹在高考前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众多网友都为少年的“勇敢”点赞,称其为“最美考生”,并呼吁高校破格录取。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也在微博上发起“保送帮好少年圆梦”的微建议。
南昌大学和宜春学院两所高校在第一时间向柳艳兵伸出了“橄榄枝”,尝试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助其圆大学梦。
6日晚,南昌大学方面表达了希望将柳艳兵招录进校的愿望,并提出了两种援助途径:一是校方在对柳艳兵高中期间的学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录取;另一种是等到柳艳兵身体条件允许,校方可为其单独组织考试,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这两条途径都将尊重柳艳兵本人的选择。
材料二:6月4日17点时许,湖南省娄底市二大桥西侧一年轻女子跳河自杀,在岸边路过躲雨的5名青年见状马上下水开展营救。在营救过程中,32岁的河南南阳籍青年殷晓非终因体力不支,与坠河女子一同沉入水中,不幸遇难。
6月8日,人们在湖南省娄底市殡仪馆参加殷晓非追悼会。近万群众自发前来和英雄遗体告别并捐款。追悼会结束后,殷晓非遗体在娄底火化,之后送回河南南阳老家安葬。娄底市殡仪馆内哀乐低回,市民从早上开始陆续赶来,为英雄送来花圈挽联,瞻仰英雄遗容,向英雄鞠躬送别。吊唁厅外,还有市民不断向捐款箱投递爱心。娄底市慈善总会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正引导市民有序吊唁。“英雄有情,娄底人民有义,他永远值得娄底人民怀念。”市民曾敏表达追思。
殷晓非常年在外奔走,遇到他人有困难总是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不久前他在怀化就帮助了一名流浪青年。6月4日,殷晓非为救娄底落水女子,英勇献身。回顾殷晓非短暂的人生历程,市民为之动容、落泪。在救人现场最先捐款的市民代表,含泪向大家诉说衷情,表达敬意。
载着殷晓非灵柩的车队缓缓驶出殡仪馆,沿路群众用传统的仪式向英雄告别。道路两旁红绿灯柱都打出向英雄致敬的标语。娄底市组成了由娄星区干部群众、媒体记者组成的送别队伍,一路护送英雄回家。
殷晓非家乡的亲属、好友、干群代表也赶到娄底接英雄回家。殷晓非的家属贴出感谢信,对娄底市民争相安慰、自发捐款的行为感到欣慰,表示要自强自立、克服困难,用实际行动报答娄底人民的深情厚谊。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意义?
匡扶正义、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多少年来,是激励人们与邪恶作斗争的精神支柱。但在社会转型的前提下,传统的社会习惯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变,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极大变化,社会道德水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抱着“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看客心理。这些都是社会失范的表现。
广义上说一般的好人好事、互助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倡导,而如何才能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为氛围更是我们应直面的问题。无庸讳言,道德的教化始终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有效途径,社会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的事例进行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在我们感佩之余,也带给我们新的思索。
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竭力维护。社会是一个联合体,只有相互搀扶,相互为善,世界才可以变成一个美好的人间。
“见义勇为”永远是一个时代命题。学者尼尔·麦考密克指出:“制度道德有两个范畴:一方面,它必须尽可能地适应所设想的文明社会的实际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另一方面,就符合这一适应的要求而言,它应当可能紧密地接近我们的背景政治道德的理想。”只有将崇高的道德理想与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美结在一起,才能发挥出鼓励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政府应该如何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见义勇为者如此自觉无私地为国家、社会和他人作贡献和牺牲,因此,受益于他们英勇行为的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义务对他(她)的付出给予补偿———无论从法理上或道义上皆应如此。
当公共秩序遭遇破坏的时候,首先挺身而出的应该是警察等负有责任的政府公职人员。当然,政府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在履行其职能时也需要民众的支持与协助。而见义勇为者在暂时的荣耀之后也应不要有后顾之忧,这是政府不折不扣的责任。但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伤残者,应得的补偿往往很高,受益的个人往往难以承担。如有的伤残者医药费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再加上长期的生活补助费,一般个人往往无力负担。所以,见义勇为者的事后补偿或救济费主要应由国家承担,因为国家有能力动用财政税收支付这笔费用。
首先,政府必须带头,尽量拿出更多的钱来建立见义勇为奖励或补偿救济基金,而不应以任何理由来推卸或减轻这一责任———因为它涉及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是保障和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发展权的问题。
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 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成立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再者,动员民众自愿捐款,建立雄厚的见义勇为基金。这里主要指向富裕的企业家和各类收入很高的明星人物。但前提是绝对自愿,不搞行政摊派,不搞变相的行政指令。在这一前提下,个人捐助当然越多越好。同时应大力宣传这种捐款既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自救自保行为。
最后,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受惠者有义务补偿或救助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致残者,这应成为一种法定义务。补偿或救助金额,应视其经济状况来决定。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