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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案件东窗事发后,公众的注意力往往投射在贪官身上,这难免模糊了对行贿行为的视线。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倾向。16次向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行贿的黄生福,3次被传唤却3次被释放;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发现,有些市县的法院院长“乌纱帽”竟是靠行贿买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中,“行贿状元”陈族远行贿3200万元却一度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社会各界要求惩治行贿人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今年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人员89人,同比上升102.27%,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总数。2013年检察机关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但相比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还是不太相称。
从因果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组对偶犯罪中,打击重受贿而轻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是什么原因使得“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逃脱”的情况一再发生呢?从道德层面讲,在潜规则盛行的现实中,行贿人往往被视为“无奈的弱者”而得到同情甚至包容,有些行贿行为也确实是遭遇了明目张胆的索贿。从法律角度看,行贿与受贿之间具有高度隐秘性,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往往会以从轻或免罪作为“交换”条件,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形成“口供依赖”,使一些行贿人作为所谓“污点证人”被有意放过而非减轻处罚。
受贿落马,行贿漏网,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各项制度制定了,就应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摆设。反腐败斗争要不断走向深入,需要发挥现有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无疑是重要一环。
制度效力的发挥,直接考验着执行者的能力。行贿犯罪趋势群体化、交易手段隐蔽化等,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是个挑战。发出对行贿“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后,既要依法严惩行贿犯罪,又要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倒逼司法机关必须及时调整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水平,走出“口供依赖”陷阱;同时完善证据收集手段和机制,健全污点证人相关规范,扩大行贿者档案信息公开范围,让行贿者成为过街老鼠。
“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只有以这样的坚定决心,对与腐败相关的一切行为“零容忍”,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真正生效,让党风政风更加清新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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