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通常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及产物。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法律文化,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绵延数千年而未中断。从这数千年传承与创新的法制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鲜明的坚韧进取的民族精神。
我国古代所处的封闭地理环境妨碍了传统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律文化之间的横向交流,加之我国古代法制在相当长时期内居于世界前列,统治者也有意固守这种封闭状态,导致我国传统法律只能是纵向传承。自“夏有乱政”而制“禹刑”,其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秦有“秦律”,汉有“汉律”,魏有“新律”,晋有“泰始律”,唐宋元明清历朝历代也各有律,其间源流清晰,损益可考。法律植根于社会,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的发展,因而法律虽具有历代传承的因袭性,但基于不同时期的社会变化而有所发展变化,形成了特有的时代特点。孔子在考察夏商周三代礼的源流关系时提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孔子关于礼的源流关系的论断,同样适合于法。数千年的法律史,无论篇章结构、条款规范,都基于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其源流兴革各有踪迹可寻,从而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性的法律系统和法律传统。至唐代,封建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末代王朝清朝的刑制虽较唐律有所倒退,但就总体而言,清朝法律已经相当完备,行政立法、民族立法、司法制度都达到了新高度。
我国的法律史是在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突破。因而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苦,历时也更为长久。创新首先需要认真总结前代法律的成功经验与缺失,使新立之法避免前车之覆。创新还需要认真分析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确立立法的主要方向,以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创新更需要先进的思想家、法学家,将其思想认识与理论见解注入法律中去,开创法律的新天地。以战国时期《法经》为例,其作者李悝就是在总结战国时期各国制定成文法的经验、洞察魏国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他秉承“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强调贵族高官违法犯罪依律处刑。可以说,《法经》既是改革的产物,也是推动改革的重要手段。再以汉律为例,汉承秦制表明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连续性。汉律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儒家化。这是建立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的西汉王朝所需要的。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提出了大德小刑之说,确立了影响悠久的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汉儒还通过各种途径将三纲之说入律,使伦理道德法律化。法律由于得到道德的支撑,不仅减少了施行的阻力,而且也有助于社会的安宁。“三纲”入律是儒家的伟大创举。这个引礼入法的变革,虽有最高统治者的支持,但它所遭受的阻力也是不言自明的。没有两汉儒家的坚持努力和他们提出的理论先导,就不会有儒家化的汉律。这个过程虽然始于汉,最后完成却是在几百年之后的唐朝,体现了民族的进取精神及其成果。
中华民族自形成之日起,就有着鲜明的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经过秦末以来的战乱,汉高祖出行时甚至难以配齐四匹相同颜色的马匹。但至汉文帝时,已是“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这一盛世景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强不息、奋力耕耘。这种精神促进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也推动法律在传承中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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