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助推社会组织加速发展
2014-04-27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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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改革开放的持续努力,我国积累了越来越多质的飞跃条件。就社会组织而言,在30多年中经过了恢复发展、曲折发展、平稳发展阶段后,因为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提出,因为社会阶段与主要矛盾的变化,因为政府职能转变与转移的需要,因为相关制度环境的不断优化,正在迎来历史上少有的发展契机,进入增速发展新阶段,预示着社会组织将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第一,国家与社会治理目标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十八大后短短一年时间中,国家在制度和理念上进行一系列根本性调整和创新,继执政党十八大提出“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十八届二次全会确定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之后,十八届三次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其中至少有13处涉及与“社会组织”作用与发展相关的内容,显示中央对社会组织地位的高度重视。《决定》历史性地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更是意义深远。“治理”的提出弥补了原有“管理”内涵的局限性,并使国家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空间得到了拓展,预示着政府趋势将逐渐从集中走向分散,从一元走向多元,从垄断走向参与。在这个共治机制的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可以说,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启动和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意味着社会组织拿到了加快发展的通行证。

第二,经济积累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按照世界银行2012年的最新收入分组标准,人均GDP4085美元以上即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的门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努力,到2012年底按GDP总量、实际人口数和现时美元汇率计算,我国人均GDP将近6400美元。即便质量打折,也已踏入中上等收入国家俱乐部门槛。伴随经济积累与社会转型,社会主要矛盾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即由物质匮乏阶段人们对于以物质为主的产品需求与物质生产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逐渐转变为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需求与参与机制和通道堵塞不畅之间的矛盾。这个变化的重要结果,就是带来执政者调整管理理念和实现政府模式转型,在“改进社会管理”和“改进社会服务”的同时,增加“改进社会参与”的制度与政策创新权重。作为社会参与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无论是数量的增加还是质量的提升,都将会在中国社会进步转型的大背景中,获得新时期的热切期待和受到新形势的巨大激发。

第三,政府职能转变和转移需要社会组织发展。

克服政府的越位、错位和缺位,一直是政府改革的核心目标。2001年启动的审批事项与程序的改革,将政企关系和政社关系的调整带入实质性阶段。十年一共取消和调整2497项,占总数69.3%。2013年新任总理李克强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职能的突破口,对国务院各部门现存的1700多个审批事项,再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仅仅2013年就先后取消和下放300多项行政审批。承接这些职能,不能缺少社会组织参与。十八届二次会议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转变方案》,和十八届三次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四,制度环境优化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

根据中央的部署,有关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于2013年全面展开。有20多个部委参与制定或者修改的这些规制文件主要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已经发布);改革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意见;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意见。在政府战略转型的趋势中,多数省级地方政府启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并初见成效,2013年各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了19000多个社会组织;当年国务院发布相关决定取消了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消了商务部对在华外国商会成立的前置审批,并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做了相应修改。与此同时,全国多个省份下延了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权限;此外,已有深圳、江苏、安徽、吉林、云南、宁夏等地制定和发布了地方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中央顶层制度改革和地方创新探索,预示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从2014年开始将进入增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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