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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岁的预算法迎来其修改征程的第三次审议。与近两年前的二审相比,三审在争议较大的“是否该放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问题上有所突破,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松绑地方债基于地方政府的发债需求较为强烈。事实上,即使制度卡住了地方发债通道,地方政府仍可能通过其他手段变相发债并形成潜在的更大危险。在当下地方债总体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松绑地方债并建立相关防火墙,反而有助于控制风险。同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毕竟不容忽视,从防范风险出发,松绑地方债也对强化预算法的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有预算制度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监督审查机制仍显滞后、预算编制较为粗放、该纳入预算的收支没有完全覆盖、预算使用部门调整预算的自由度过大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政府资产负债情况,在预算中往往不能完整体现。这不能不令人担心,如果预算前置监管的篱笆不能扎牢,仅靠审计等事后监管,地方举债和支出有可能进一步偏向失衡。如何保证地方债不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如何保证不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如何保证地方金融风险水平不会因大规模举债而抬升,进入三审的预算法应给出一个较全面的答案。
让预算法更好地起到公共财政守夜人的作用,需要扩大对政府性收入的管理口径。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是财政改革已确定的方向,而目前的预算审批制度漏掉了国企利润用途、财政专户等重要项目,需要在预算法修法中补齐,从防范金融风险出发,对政府资产负债也应实施更严格的监督。
此外, 需要完善先审查、 后执行的预算规范。从时间安排看,政府执行预算在前,审查在后,这无形中削弱了监督应有的严肃性。从审批过程看,留给预算审批的时间过短且专业性较强,也导致预算审查难以避免死角。强化预算监督的刚性,必须解决其间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对必须提前执行的预算作出专门安排,并提高预算报告的易读性和审查的专业性。
还要看到,现实中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较多,因此需要在制度上养成严格执行预算的行政惯性。这也意味着,对执行预算方的自由裁量权要适当控制。阳光化是最好的预算监管方式,在强化内部监管的同时,还要持续引入外部监管,加强从预算编制到审查信息的透明度。
松绑地方债与预算法修法并进,释放的是让地方政府匹配财权、事权,并成长为责任主体的信号。就此而言,预算法三审确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方向标意义。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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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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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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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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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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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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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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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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