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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了总体的部署,根据这一部署我们看到中国将进入一个全面改革的新时代。关于司法改革,三中全会公报中用语不多,但是指向却非常明确,那就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中心推进司法改革。
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每一次改革都与国家的改革、与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紧密相联。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业,同时也推动着中国司法改革第一次试水。这一时期的改革重点是审判方式的改革,庭审逐步从纠问式转变为对抗式,审判公开与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开始受到重视。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方略指引下的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这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新一轮司法改革由此展开,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点。到党的十八大前,这一轮的司法改革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那么,下一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将会放到哪里呢?春江水暖鸭先知。其实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细心的人就发现新的司法改革已经悄悄地展开了。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从意见中我们品到了以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来深度推进法院独立审判的味道。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传递出了一个信息,将于近期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显而易见,要从工作机制上防范冤假错案,各级法院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方式也必然会出现大的调整。
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改革的一个缩影,中国改革的路径、规律以及各种艰难曲折在司法改革上都有体现。和中国的各项改革一样,司法改革也进入到了攻坚期、深水区,所有容易改的都已经改完了,剩下的都是硬骨头,没有点勇气和智慧是很难推进的。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效并不令人满意,归根到底是因为这项改革碰到了利益的藩篱,触到了思想观念的障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
司法去地方化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而地方保护主义的核心就是地方利益,可想而知这项改革的难度之大。2011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此前的条例相对照,这一条例被公众称为“新拆迁条例”。新拆迁条例最大的不同是强拆从行政审查变为司法审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减少各地因暴力强拆引发的激烈冲突。但是条例实施两年多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大的原因在于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地方利益面前不独立的司法很难发挥监督地方行政权力滥用的作用。同样的问题还表现在近年来各地行政案件下降,信访案件上升,这样一升一降之中,“民告官”告不赢,老百姓只能选择信访这条路。
司法去行政化的问题也是这样,让权力干预司法易,让权力退出司法难。总之,无论是去地方化,还是去行政化,司法改革都进入到了攻坚期。闯过了这一关,中国的司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大幅提升,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如果闯不过这一关,司法改革不但会停滞不前,而且之前所有的努力可能也都会大打折扣,因为毕竟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党和人民满意。
中流击水,不进则退。三中全会对中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这次改革有多难,阻力有多大,都必须走下去。只有如此才能扩大和稳定已有的司法改革成果,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起公正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适应中国的现实,解决中国的问题,成为人类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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