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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及省高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中,披露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报告》称,2012年发生了多起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政府为尽快出让土地给重大建设项目而忽视法定的征地程序是纠纷的重要成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领导甚至“一把手”随意出面干预案件,有些还以政府名义发函要求法院考虑其不得不违法的苦衷,甚至对法院受理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提出严厉批评。(《南方都市报》9月19日)
政府“不得不违法”的苦衷,并非孤案,而作为政府内设机构的法制办在汇报中能够对此问题进行披露,是一大进步。但报告所揭示的一些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的理直气壮,令人忧虑:政府行为,系由法律授权而来,自然应成守法之楷模,怎能“不得不违法”?
事实上,守法律秩序,循法定程序,本是政府行政治理中符合其切身利益,也是保护地方政府官员的理想状态。依序而行,自能依法而治。然而,在各地均常出现政府先定调子,再找依据,甚至只考虑“初衷”不考虑后果的情况。而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或者要求执法部门按照政府意愿“执法”,或者对不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决不予理会。如此破坏自己需大力倡导的守法秩序,令人费解。
出现如此情形,首先是政府官员存在对法的认知问题,认为法律是为政府治理服务的,因此,政府行为不能为法律规定所制约。于是,法律成为地方政府的纯粹性工具,可以选择性适用,使得选择性执法成为某种常态。其次是在政府官员的政绩考评体系中,过分强调硬环境硬指标,缺少社会整体进步发展的软实力考量。为了政绩,地方政府行为更多从“初衷”出发,出问题则以“苦衷”替代守法之责,也就不奇怪了。
守法之责,首在公权,当公权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以“苦衷”为由时,如何能指望社会各阶层以守法为荣?违法犯罪者,谁无苦衷?谁的苦衷不比政绩之苦衷更苦?
前两年,重庆某区政府向法院发出警告函,引起社会热议。在我看来,政府警告函也好,表达“苦衷”的公文也罢,都是社会法制进程中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的存在,反映了走法治道路之艰难,也让我们更为珍惜目前所取得的法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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