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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下,刑法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缺少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就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人们的常识,更有害于公序良俗。事实上,发生在各地的多起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如果互联网不受法律管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谣言和诽谤的受害者。
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导致怎样的结果?规则缺失之下的无序,表面上看人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但结果是良好的公共秩序受到挑战甚至破坏。“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那些批评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的人,抹杀了“自由”和“无序”的区别。司法解释的公布,正是为公民依法在网上抵御不良言论的侵害筑起了堤坝。
还有人将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发超500就要被抓”,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读。首先,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之外,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是自诉罪,只有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其次,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转发有关信息,不能以诽谤罪处理。而司法解释列举的适用公诉程序的7种情形,更是从操作层面防止了执法权的滥用,有助于消除实践中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而非抑制。
在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同时,司法解释也注重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强调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比如,司法解释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确肯定,强调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表述传递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决态度。任何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借口,拒绝舆论监督、打压网络举报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统一法律适用作出了努力,也是明确互联网言论规则,让公民的表达权得到更充分保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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