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政治:《自赔程序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9月1日起施行
2013-09-02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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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刘奕湛)9月1日起,一批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方便海外华人回国探亲;《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针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火车票实现全国通退通签。

 设立Q字签证 方便海外华人回国探亲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其中,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不利于外国人入境后的服务和管理。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并新增加了R字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对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条例规定,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了进一步提高签证的签发质量,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还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调查和遣返措施,条例对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等措施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作了进一步规范。

    规范自赔案件办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自赔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

    《自赔程序规定》共二十条,涵盖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全过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自赔案件”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将该解释适用对象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区别开来,并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二是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三是系统地规定了回避制度。四是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五是丰富了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贯彻国家赔偿法关于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要求。六是列举了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取消以往类似规定中包含的“兜底”条款。

    此外,该解释还对撤回赔偿申请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要求、制作笔录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以及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

    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

    全国通退通签,即旅客退票和改签由原来的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仅能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办理,改为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梯次退票方案,就是指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责任编辑:东方人事-时事政治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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