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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各级党政部门顺势而谋、乘势而为,纷纷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纳入了为民办实事的重点计划之中,然而在计划的实施中,一些地方却因在操作方式上缺乏“阳光”或者“阳光不足”,而以失败告终。
1、在改善民生上缺乏“阳光”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危害
(1)在决策上表现为:不顾群众利益,我行我素、独断专行。一些地方领导在进行改善民生决策时,不论是执行政策的举措,还是具体操作程序,也不论是享受待遇标准,还是政策的涵盖对象,从不征求群众意见,一律由行政部门领导“一口定价”。危害:工作措施脱离实际,干群关系趋向紧张,为准确执行民生政策埋下了重大隐患。
(2)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上表现为:落实政策暗箱操作,享受待遇优亲厚友。在民生政策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既不向群众宣传讲解政策的内容,也不对群众公布操作程序,更不让群众参与其中,把群众当成了“白痴”来应付,党政领导成了驾凌于民主权利之上,一手遮天的钦差大臣。危害:执行政策不公平且漏洞大,工作缺乏透明度,民生政策的落实很难真正到位,保障对象政策涵盖不全,群众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不利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3)在操作程序上表现为:随意简化程序,群众失去了对工作上的支持和监督。在改善民生的政策文件中,虽然对操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精明”的党政领导却进行了灵活的“变通”:有的省略了群众参与的重要程序,有的对公示内容进行了“简化”处理,有的对 “走关系”享受民生待遇的“皇亲国戚”不进行公示,作了“特事特办”处理,有的在公示时挂羊头卖狗肉,以假乱真。危害:群众丧失了参与权和监督权,改善民生工作扭曲变形。有损社会的和谐发展。
(4)在工作作风上表现为:华而不实,利欲熏心。一是为了在材料上符合政策规定,在文字上削足适履、制造假象,虽然没有开办民心工程,但是却出台了开办民心工程的假文件,用文字材料欺骗上级,虽然工作平平,但是通过文字修饰,成了工作榜样,结果民心工程变成了“盆景工程”;二是领导只为一己私利考虑,不为群众着想,这主要存在两种现象,一种是下级欺骗上级现象,下级为了给不符合民生政策规定的亲近者享受相关的待遇,对上级隐瞒亲近者的实际情况,出具各种假材料;一种是上级欺骗下级现象,上级为对亲友进行“特殊照顾”, 在享受待遇时瞒着下级为亲友“走黑账”,在下级的报表数字上虽然没有体现出来,但在上级这一级向更高一级行政机构的报表数字上却没有遗漏亲友。三是在工作方法上,明哲保身,不负责任。对一些违背政策的现象视若无睹,不予纠正,这在行政领导更替时期的表现尤为明显,他们只对自己就职后的事承担责任,对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工作问题则不予理睬,将错就错,延续执行。危害:领导图了虚名,群众得了实祸;在工作上则形成了执行政策两个条件和两个标准的问题,造成了政策的衔接不良,“顾后不顾前”、“立新不破旧”,导致群众意见大和社会动荡不安。
2、在改善民生上缺乏“阳光”行政的原因分析
在改善民生上缺乏“阳光”的行政是当前一些党政部门的通病,从其形成的根源上分析,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原因:
(1)官僚主义在思想上的残存,是导致缺乏“阳光” 行政行为的思想根基。官僚主义观念是封建统治的产物,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官僚主义观念对人们思想的统治很顽固,不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从人们的头脑上彻底清除掉,尤其是一些党政领导者,他们视行政过程为一种“高级”的生活享受,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他们的“存在价值”来,他们虽然经常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干部素质教育,但是官僚主义是个顽疾,并未从他们的思想上彻底消失,他们还想利用权力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但是这样体现交代不了群众,他们不得不靠玩弄“暗箱操作”来面对广大群众。
(2)工作上贪大求全、图省事,是导致缺乏“阳光”行政行为的症结所在。一些党政领导者有好大喜功的嗜好,其工作的信心主要是建立在出风头和争名夺利上,但是民生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必须付出艰苦的劳动才能完成,然而他们所关注的终极目标并不是艰苦的劳动和对社会的奉献,而是为获取上级的奖赏,进而升官发财。于是,他们只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靠缺乏“阳光”的行政行为来应对上级。
(3)残缺不全的监督为缺乏“阳光”行政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在行政监督上虽然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漏洞还很大,群众的监督观念也很脆弱,行政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上层层欺骗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监督机构在改善民生工作上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所有这些,都无法保证对改善民生的有效监督。于是一些党政领导便钻了监督机制薄弱的这个空子,在改善民生上施行缺乏“阳光”的行政行为。
3、把“阳光行政”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准则意义重大
(1)“阳光行政”是搞好民生工作的前提条件。民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温暖的政策体现,最具有群众性,只有“阳光行政” 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才能保证民生工作的群众性和公平进行,民生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如果在改善民生上失去了“阳光行政”的前提,民生工作就有可能演变为一种权力的施舍和利益的争夺,这将使民生工作失去存在的意义。
(2)“阳光行政”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而“阳光行政”是是党和政府贴近群众、依靠群众的作风体现,是以人为本理念在行政方式上的一种具体运用,在改善民生上只有“阳光行政” 才能保证以人为本理念在群众中的真正实施,这与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要求是完全相符的。
(3)“阳光行政”是改善民生最有效、最公正的行政方法。对民生工作进行监督有多种形式,无论是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还是人大、政协的监督,都离不开群众的作用,群众监督是对改善民生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监督,而“阳光行政”是保障群众监督的重要条件,只有“阳光行政”才能真正由群众评判民生的改善效果,也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改善民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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