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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军队文职简介
202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对《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健全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重大创新成果 ,是建立统 一的文职人员制度的重要基础法规,对军队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改革后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条例》从两个方面 对文职人员身份作了明确。在国家层面 ,明确了文职人员的干部身份,文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行相应的义务。在军队层面 ,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例如: 军队医院的医护人员、军队院校的非军事科目教员、军事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等。
(1)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2)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
战备值勤;
(3) 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军队文职局级以下岗位职务层级对应的最低文员等级是:
(1) 军队文职局级正职:一级文员;
(2) 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
(3)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四级文员;
(4)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六级文员;
(5)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八级文员;
(6)军队文职科级副职:十级文员。
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稳定,发展路径顺畅,发展空间广阔。一是培训体系。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对找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应当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二是考评机制。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及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参加教育培训、试用期表现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坚持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文职人员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培养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恪尽取守、遵规守纪的职业操守,培育热爱军队、服务国防的职业认同。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军队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的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
答: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工作待遇。
(1)工资制度。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充保障。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4)住房保障。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5)医疗保障。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6)抚恤优待。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造成伤亡的,其抚恤优待参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7)其他福利。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社会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报考当年规定日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 ,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有一些岗位为定向招考,对象为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2)学历条件。一般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的,可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资格条件。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4)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
(5)年龄条件。报考九级文员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 35周岁;报考八级文员、七级文员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6)其他条件。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考岗位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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