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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特别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类别的人员,还须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50分。
《考试大纲》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专题网站(https://www.shacs.gov.cn/Link/202408zf.htm,以下简称“招考专题网站”)公布。
笔试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申论
下午 13:30-15: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5:45-16:45 专业科目笔试(公安机关基层人民警察)
笔试地点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具体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10:00至8月23日16:00,报名网址为招考专题网站。报名时须牢记登录密码。
三、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及职位要求;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和缴费平台支持并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
四、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200KB以下。
五、如何进行缴费?
答:完成网上报名、上传电子照片后,可进行网上缴费。本次考试缴费一律通过网上进行,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8月19日10:00至8月23日18: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45元。
六、如何申请办理减免考试费用?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8月22日上午10:00前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24小时仍未收到反馈,请及时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七、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后,务必于2024年9月18日10:00至9月20日18:00,在招考专题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考试、面试使用。
八、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一经缴费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并按时缴清费用,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缴费后或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七)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九、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考试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经核验后进入考点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橡皮。禁止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四)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按零分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七)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提早出门,按时赴考。
(八)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后对号入座。
(二)考生应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超过规定区域,不得做任何标记;考试开始铃响再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均为客观题,《申论》为主观题。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四)考生必须按试卷说明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的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六)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本次考试是否指定专门用书,考试机构是否组织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二、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三、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各类分数线于10月23日在招考专题网站公布。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的30日内自行下载打印。
十四、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考试地点在全市范围内随机统筹安排,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安排提前规划赴考时间及路线。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五)笔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1、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4)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5)购买作弊器材的;
(6)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6、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7、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十五、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退役士兵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3171032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4000136300
监督电话:64333772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