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解读新民诉法之“新”
2012-11-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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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三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第二次修正。作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民事诉讼法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新修改的民诉法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对民事诉讼活动将带来哪些变化?

   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诸如三鹿奶粉事件、康菲溢油事件等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发生,社会各界急切呼吁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公众及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公益诉讼条款被认为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将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位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少公众认为,“有关组织”的表述不够明确,究竟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表决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他同时表示,“尽管目前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为了让妻子少分得财产,串通朋友打假官司转移财产;不愿还银行贷款,将公司的工程款由法院判给朋友……眼下,不讲诚实信用的假官司愈演愈烈,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给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冲击。新修改的民诉法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增加了多个条款加以遏制。除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外,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自己不是诉讼当事人,但却因虚假诉讼利益受到损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此新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增加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是此次民诉法修改新建立的一项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民事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据王胜明介绍,现在全国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多达600多万件,情况各异。按照修改前的民诉法,案件比较复杂的,适用普通的程序;案件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拿出一小块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实行小额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再为“诉”而累。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从一审的5000元到二审的1万元,再到此次三审的相对数,围绕标的额的确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均予以了广泛谈论。“说实在话,定一个绝对数有绝对数的道理,定一个相对数也有相对数的道理,法律委员会对此反复研究,反复比较之后认为定一个相对数,而且拿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一个标准计算单位,更符合实际需要。”王胜明解释说。

   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不采纳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我们讲打诉讼、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打的是事实问题。如果提出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对整个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是不利的。因此,这次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做了这么一个规定。”王胜明说。

   新修改的民诉法在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方面,针对有的当事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特别增加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应当予以训诫、罚款。

   此外,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范围;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些新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对于促进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本报记者 殷 泓 本报北京9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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