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上海事业单位考前须周知违纪行为与处理尺度!
2016-10-26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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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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