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举报人禁违规辞退
2016-04-0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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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该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隐性报复”的具体情形。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工作中,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隐性报复难以查出。为此,此次出台的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举措。按照规定明确的十种情形,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都属于打击报复行为。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并要求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细化了检察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如需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据了解,今年1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指出举报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1 三部门为何此时出台“保护规定”?

  针对举报工作,最高检从1988年起就先后出台了多个相关办法文件,保护公民举报权利、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已有规定在先,为何此次又出台文件专门进一步明确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在对文件进行解读时表示,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与反腐败作斗争,推出了一系列反腐新举措,经过持续的“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也进入反腐的攻坚区和深水区,需要依靠人民群众来参与。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

  而在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就此表示,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尚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2 为何首次明确规定“隐性报复”?

  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对于举报人来说,这一规定有现实的必要性。“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后又流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与被举报人相比,职务犯罪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

  宋英辉认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

  3 如何保障实名举报人人身安全?

  规定第二条指出,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但对于实名的举报人来说,如何保障自身及近亲属安全是最值得关心的问题。

  对此,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在实名举报之后,从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三方面进行规定,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如在事前,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事中,一旦举报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检察院应当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责。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上述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4 对于举报有功者将会如何奖励?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

  规定指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根据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奖励可在二十万元以上,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多位受访专家均表示,在当前情况下,举报奖励存在金额偏低的情况。

  卞建林认为,举报人通过成功举报获得了正义、良心、责任等精神满足外,其经济效益通常不明显,甚至面临各种潜在风险,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和提供信息,而很多案件也可能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办案时机。

  5 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该怎么办?

  宋英辉认为,在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同时,也要做好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工作。

  宋英辉表示,举报失实的,会对被举报人造成一定影响,有的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经查证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响。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方式。

  因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并未作出规定,因此陈卫东认为,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梳理、细化举报人保护制度,构建相对完备的举报人权利保护体系,还需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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