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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6年春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工作单位在本市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本市非临时居住证);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注1:毕业后户籍仍在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注2: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本市教师资格国考培训咨询电话为:34693182)。
注3: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4: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见注6)。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见注6)。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需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录取名册可在当年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档案中复印后盖章,不可以录取通知书代替)。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则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search.cscse.edu.cn)。
注5: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注6: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本市认证地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联系电话:6482919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本市认证机构地址:上海人才大厦1楼(闸北区梅园路77号),联系电话:32511311。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7: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8: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9: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