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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表明法规制度的力量必将在反腐倡廉中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党心民意,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可谓激浊扬清、大快人心。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坚强意志以及反腐败取得的明显成效,赢得了全社会的支持。
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成效是阶段性的,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是基础;深入持久反腐败,制度反腐是根本。作风问题也好、腐败现象也罢,为什么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树倒病根在、治标难治本,归根结底就是没有效建立起一套管长久、管普遍的法规制度来。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必须依靠法规制度建设。
只有依靠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使得官员不仅不敢腐,而且不能腐、不易腐,最后达到不想腐。换言之,唯有建立科学完备、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才能堵住腐败之源、斩除腐败之根,真正正官风、肃民风,得民心、聚民力。
这一思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举措中清晰可见、愈加坚定。譬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以及各地推行的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清理“裸官”等具体措施,都让全社会看到了中央推动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努力。
继续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就是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同时我们的法规制度建设也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必须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
只有做到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公正执行、全面执行,坚持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我们的反腐倡廉才能没有死角,才能实现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并由此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的推动力和巨大的社会公信力。
我们不能忽视的现实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反腐倡廉方面的规定有时是号召多、落实少,抽象强调重视、具体敷衍了事。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为此,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必须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这其中,健全问责机制也十分必要和关键。只有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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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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