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半月谈》第10期
2015-05-28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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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矢志改革者真正用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着力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把那些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用起来,激励干部勇挑重担。”这是对进一步推进改革释放出更加明确的信号,是要引导大家争当改革促进派,是要把矢志改革者真正用起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个领域涌现出大量对改革有着坚定信念的改革者。他们为了改革百折不挠、无怨无悔。我们要通过制度安排,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明确让勇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党员干部走到改革发展的第一线、走上领导岗位,有更大的平台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个好干部,就是一面旗帜,他的行为能对广大干部群众起到积极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干部任用标准是一种导向,也是干部完善自我的方向。用什么样的干部实际上体现的是我们党坚持什么样的政绩观,体现了我们党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崇尚什么、批判什么。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意义重大。

  我们要确立符合改革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标准。考核制度直接影响着领导干部的行为。我们要积极推进政绩考评机制改革,建立以推进改革为导向的更加科学、完善的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机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来引导领导干部坚持改革信念,更新发展观念,规范领导干部的改革行为。党员干部争当改革促进派,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今天,我们把矢志改革者用起来,就是要善于从大局着眼、从长远考量,以“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的标准来评价和选用改革者。

  凡是坚持推进完善改革的干部,我们就一定要让他们有为有位,让他们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改革事业的主战场;凡是不会、不想、不敢坚持改革的领导干部,就需要让贤于更有能力和魄力的改革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各级领导干部全身心投入改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好局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这样的现象。在改革的初期,一些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改革成效可能一时不被人们所认识,甚至不被人们所理解;而另一些领导干部的行为对改革的危害可能在短期内不会暴露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领导干部改革政绩档案制度,动态地记载领导干部的改革政绩情况。改革政绩必须看改革带来的实效,无论什么时候,被实践发展证明的、被群众认可的改革举措都必须给改革者记上一功。而对于那些因为阻碍改革、延误改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必须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当下中国的改革,总的看,势头较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囿于既有利益,不愿意真改;纠结于潜规则的束缚,不敢放手去改;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良策,不知如何去改的问题。结果在一些地方和部分领域,改革雷声大雨点小,慷慨激昂高喊改革加油的人不少,埋头苦干真正为改革助力的人不多;一些人甚至故意放大改革的风险,不直面问题、不去思考如何改革,而是墨守成规、过“太平日子”,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肯不干事,也千万别出事”的消极态度干工作。

  俗语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说的就是“关键少数”要在其位谋其政,为民干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多想想党和人民的要求,多问问自己是不是尽到了心、履好了职,才能勇挑改革重担,不负使命责任。

  为改革者提供施展抱负的政治舞台和组织平台固然重要,但改革的持续推进也需要更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改革者、保护改革者、宽容改革者,允许改革者犯错误的社会环境。

  改革必然是对现有状况的改变,是探索形成新的东西,是在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往往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没有现成的案例可模仿,由于客观原因或经验不足等,难免会出这样那样的失误。而新事物的发展往往也不会一蹴而就,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所以只要改革者是真正出于事业心、责任感去改革,勤勉尽责,就应该宽以待之。错了改过来就可以。我们要允许真正的改革者犯错误,允许他们说错话,不要求全责备,贻误改革时机。

  当然,强调营造良好的改革社会环境并不是说改革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恣意妄行,也不是说改革可以不遵守法律、无视法规、不讲纪律。严守党纪国法既是推进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坚持改革的法制保障。如果离开党纪国法来讲改革,就会造成乱作为,不仅个人会犯错误,也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每一场伟大的变革,都意味着艰难的利益调整和路径创新,也都伴随着“江山代有才人出”的人才需求。一个让矢志改革者一展身手的大好时代,必将不断创造新的改革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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