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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准则。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宪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并为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提供了保障: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 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确认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经济基础; 确认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 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组织保障; 确认我国人民还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 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等等。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在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而且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民立法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 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此,《宪法》 作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宪法》 明确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 采取的不是分权原则, 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积极性的原则等等。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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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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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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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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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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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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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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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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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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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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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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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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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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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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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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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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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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