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三
2015-01-30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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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

四、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二)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发生。

(三)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


例题:法人是独立的( )。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群众团体     D.社团组织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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