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半月谈》第21期
2014-11-17 |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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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宪治国 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法之统帅,是一国法律的“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法治实践当中,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效力无法体现,那么整个法治大厦将失去根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稳固根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根本准则。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公民权利保障的总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依法执政,也就必然要求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树立宪法思维、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范、扞卫宪法尊严,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党对现代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社会期待与愿望的积极回应,是肩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长期以来,实践当中存在一种宪法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倾向。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的不尊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
  宪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宪法必须要真正走进民众的生活实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培育,就是一个宪法权威不断树立的过程,是法治信仰不断深化的过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公民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宪法的忠诚和热爱。真正的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唯有人民尊重和热爱宪法,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全国上下唯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我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依宪治国。
  为了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敬畏宪法的观念,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将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必须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故此,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宪法至上,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工夫,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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