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司法改革力度空前:打击腐败 拒绝寻租
2014-10-14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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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接受采访的多位司法界人士提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是空前的,必将推动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业内人士同时也提出,改革中也必须加强对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打击司法腐败

今年7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被组织调查,8月12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9月,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陈长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不到3个月时间,辽宁省3个法院主要负责人落马,令人不禁感慨,而在此之前,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原县法院”)法官违纪违法窝案在当地也引发不小的震动。

清原县法院腐败窝案,成为近期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介绍,清原县法院审判人员系列渎职、受贿案件现有10人涉案,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及重大受贿犯罪等四宗罪,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悉,从今年5月到7月中旬,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清原县法院有10名法官被检方带走调查,包括该院张永义和王维先两名副院长,此外,还有该院执行局局长高嵬、刑事审判庭庭长刘俊杰、城郊人民法庭庭长谭希宏、审判监督庭庭长喻秀文等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淑媛此前称其有多起由清原县法院审理的案件被错判。据孙淑媛介绍,清原县法院法官谭希宏在审理五洲公司与李春华(2012清民初字第00958号)、五洲公司与高和平、冀莉艳(2012清民初字第00800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件时,在没有通知五洲公司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两起案件五洲公司都败诉。但在认定事实部分,两案的判决书却称依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目前此案被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抚顺市中院重审。

聚焦权力寻租

一些业内人士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据大连市检察院介绍,2010年至2013年,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共查办法官贪污贿赂案件10件10人。涉案法官大部分是法院资深法官,有的身居要职,具有丰富的执法工作经验,深谙法律条款及运用,也深知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他们为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如2010年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关茂春受贿一案,据调查,关茂春受人请托,为在本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说情,并分多次收受被告人亲友贿赂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查办的这10起案件中,涉及执行法官的有4起,可以看出执行环节是法官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而执行法官的职务犯罪对生效判决案件的执行造成严重影响。如在普兰店市法院执行庭法官谷新彬贪污、受贿一案中,谷新彬在多起执行案件中通过将诉讼费隐匿不报,向当事人直接索贿等手段敛财,情节十分恶劣。

记者采访的一位农村集体企业老总介绍,他的企业近年来起诉大大小小共13起案件,经过10余年无一起结案,其中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胜诉,但一笔涉及几百万元的债权几年执行不回来。这位老总告诉记者,判决结果经常形同一张空头支票,如果一家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在一些地方法院哪个案件当事人先出钱,钱出得多,法院就先给哪个案件执行,这已经成为一些法官的潜规则。

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上,一个审判员每月办理多起案子,出现问题的原因,除了个人职业能力不强,对案件的认识不一定全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官个人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

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唐泰来认为,应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原则性规定过多,弹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就给了一些法官不正确行使司法权留下空间,因此,应对法律原则性规定进行明确、细化,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杜绝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渎职犯罪。同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刑事、民事抗诉的准确度。

多措并举加强监管

著名法学家江平、最高法院原院长肖扬等多位专家、学者认为,审判独立不是目的,司法公正才是目的。司法体制改革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最核心内容,多方面建立健全司法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各级党组织应为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创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建议,各级党委要支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按照法律程序,自主依法判决,并对案件完全负责,全程负责,终身负责,确保案件的顺利终结。

同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同时大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另外应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

专家还表示要突出人大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力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媒体和社会监督也不可缺少。不少冤假错案都是由于媒体监督,引起上级领导机关重视才得以纠正。我们应该做到已经判决的案件全部向媒体公开,以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保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也十分必要。目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权,只有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裁定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才能得以启动,属于事后监督。专家表示,有必要通过民诉法的修正,将检察机关的监督置于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遏制法官在民事案件中的渎职犯罪。

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具有丰富的反侦查意识,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强,造成定罪概率偏低,这使得少数法官为一己私利,敢于铤而走险,滥用手中司法权。专家建议加强对法官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从立法上降低对法官渎职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将法官渎职犯罪列为加重条款,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打击法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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