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背景链接】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1]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复旦投毒案再起波澜。此前,凶手林森浩已被一审判决死刑;案件正进入二审阶段。而现在有复旦177名学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请求信”:希望能给林森浩一次机会重新做人,请求法院不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同学们甚至表示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其父母。这封“请求信”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受害者黄洋的父亲,明确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而更多人认为,这是复旦学生在干涉司法。
【问题】你如何看待复旦投毒案?又如何看待学生的求情?
一、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令人扼腕。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
对于学校而言: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二、首先,本来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就有争议,复旦学子,哪怕只是177名的“少数派”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本身没有错,但本案还在二审期间,学生们直接向审判法院寄交“请求信”的表达方式,并不妥当。
其次,公众有权对凶手表示谴责,也有权利反对这177名学生的观点。但评价此案的判决,应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中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一命抵一命”的朴素正义观,并不是中国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杀人凶手林森浩将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多种刑罚的可能,法院有权做出自由裁量。不是说林森浩必须判死刑,否则法院就是枉法,死刑并不是本案的唯一“标准答案”。
林森浩该不该判死刑,最终应由法院依据法律、案情决定,在充分考虑了凶手作案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以及有没有法定、酌定从轻从重情节之后,独立做出判决。法院既不应被177人的“刀下留人”的意见所左右,也不能被可能为数更多的、要求“一命抵一命”的观点所左右。民间有看法,但司法要站稳。
其实,就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说,让人担心的并不是这种“少数派报告”干涉了司法独立,而是在国人皆曰可杀、或皆曰不可杀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顶住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守法律、坚守事实,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枉不纵。特别是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更要咬定青山不放松,法不阿贵,法不阿众,做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公众也要学会有效监督司法,尊重司法,不能感情用事。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