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人民警察学员考试面试热点:社区矫正工作
2014-05-30 | 来源:华智培训
【导言】作为劳教制度取消后的重要改革举措,华智公考专家带大家全面了解一下社区矫正制度。
【背景资料】5月27日下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闭幕。会议认真总结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完善,是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充分肯定,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据悉,目前,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已列入日程,社区矫正法(草案稿)已经报请国务院审议。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会认同也是其推进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在主流媒体上开设专栏、播放专题片,在网站刊发专题报道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认同度,支持认同社区矫正的舆论氛围基本形成,呈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厚的局面。
全面试行的丰富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实际,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定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意义:
一、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由2009年的21.5万人发展到70.9万人,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13.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确立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随着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国建立了监禁刑执行与非监禁刑执行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刑罚执行体系;
二、是保障人权的有益探索——把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服刑,给予相对宽松的改造环境和人身自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服刑人员监管的同时,注重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其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维护稳定的有力举措——一大批主观恶性小的轻刑犯放在社区服刑,同时,让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和减少了很多社会问题,有助其尽快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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