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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公安类新闻作为招警考试的时政热点,是考试常常涉及的内容。考生在考前务必对上年和近期发生的公安类新闻加以复习,对专业领域内的时事政策全面了解。华智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公安新闻热点形成申论材料,并标出了重点,供大家考前复习。
一、什么是劳教制度
定义: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来源: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性质: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存在时间:56年(1957-2013)
废止时间: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二、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1.第一份红头文件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2. 行政法出台,制度确立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所以,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上述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反右高潮中出台。劳动教养成为当时解决右派分子的重要方式。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约有48万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
3. 补充规定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
4.中断实施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
“文革”结束,中国第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废止劳教制度”的意见,主要在学术界,没形成大众舆论。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同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于是,劳动教养制度中断10年后重新启用。
5.地方化倾向
20世纪末期开始,劳教制度除了适应国家政治和社会治安,渐渐产生一种“地方化”的倾向。目前,各地劳教所的被劳教人员,多数仍然是“打架斗殴,偷鸡摸狗,卖淫嫖娼”等治安事件的事主,但是反对和举报地方领导,为个人利益维权上访,以及其他种种因地方领导的“个性化”而产生的劳教事件,也不会其例。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的商业经济的发展,劳教人员的劳动产品越来越显示其经济效益,这也影响着劳教局势的走向。
6.广受抨击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劳教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抨击。因为劳教本身是法律判决以外的,由公安部门自行决定的处罚(虽然劳教处罚决定以当地政府劳教委的名义发出,但劳教委其实是公安内部的另一块牌子),使得劳教制度完全失去辩护。《国际人权公约》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以及“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劳教制度直接违背这些已经为中国政府承认的基本法律。所以,劳教制度何去何从,是已经逼到眼前的必须回答的问题。近年来,一些由劳教制度引发广泛社会争议的案件频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政府形象。
【任建宇案】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
重庆劳教处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在他的公务员身份处于公示期,处以两年劳动教养。
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3年7月24日,任建宇要求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申请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3881元。
【唐慧案】
湖南永州人唐慧,“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
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
2013年1月12日, 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说,将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她检举两名警察奸淫其女儿。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
劳教制度的种种缺陷,归结起来有:
1. 违反宪法和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依据《立法法》,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劳动教养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由于执行华智安的强势违反也正当程序。
2. 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 劳教本意遭曲解
1980年2月,国务院通知,从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劳教制度的根源在于迷信“劳动可以改造一个人”。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
4. 沦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
5. 劳教人员成免费劳动力 搞创收
劳教场所是国家财政拨款,劳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较低,待遇普遍不好,经费保障不足,为了解决经费和被劳教人员的生活问题,强制劳动被一再强调,自己创收养活自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为了免于劳教,向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相关领导行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明确规定: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和展开相应的改革,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决定要办的一件大实事。 就民主 、法治建设而言, 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取信于民,取信于国际社会的表现。此举既顺应了民意,亦反映了新领导集体将国家和社会管理规范到法治轨道的努力。
1.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废止劳教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顺利进行,宪法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取得实质进展。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止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2.保障人权,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止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3.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劳教制度废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也是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推动和标志。不过,废止劳动教养的程序确认,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作为一种延续了数十年的制度,其作为体系存在已经形成惯例和思维定势。相比于形式上的废止,如何改变旧习惯上的延续和观念上的坚持,改变劳教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打破既得利益束缚,才是最为困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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