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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在上海公安警察学员考试中,新修法律是一个重点内容,考生需要高度敏感,下面华智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最新通过的法律——新环境保护法。
一、 回顾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二、 意义
由于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中国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最重要的就是坚决贯彻这部新法,发挥它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在2015年1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之后,要加强执法。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 新增条款
全面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新增条款有:
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新《环保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2.公众监督
新《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3.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 ,完善跨区污染防治
新《环保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环保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4. 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新《环保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5.重拳出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三大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新《环保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
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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