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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限权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现阶段防腐反腐工作的加强,也有助于促进政府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一把手”限权尚处于个别省市地区试点实施阶段,就政策的全面推广而言,进一步的制度化规范不可或缺。
溯源:“一把手”限权酝酿已久 可有效促进防腐反腐工作
近年来,在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主要领导干部,即所谓的“一把手”。 如何遏制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俗称“一把手”)腐败行为愈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集体决策、末位表态等措施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限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把手’限权问题由来已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张希贤对人民网记者说,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其中便涉及到了官员的选拔和“一把手”的权力分配,可以说,早在2009年,“一把手”限权问题就已经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
张希贤表示,习近平2013年1月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再一次引起了各级政府对权力分配及权力运行问题的关注。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并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针对“一把手”限权的必要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实行权力限制可以有效地促进防腐反腐工作。当前我国腐败问题严重,“边腐败边提拔”现象存在,在这种局面下,“一把手”不具体分管某项具体事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权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对分管的副职起到监督作用,这可以说是反腐防腐工作和权力运行机制中新的尝试和探索。
现状:尚处地方试点实践阶段
今年2月份,山西省出台了《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山西省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这使山西成为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部分市县都进行了“一把手”限权的相关尝试。
张希贤提出,目前各地对“一把手”限权的规定大致涉及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一把手”本身权力的限制,主要防止“一把手”权力的过分集中,避免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出现;第二是对分管领导的监管,各地普遍采取“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的措施,防止决策过程中“一把手”与分管领导的出于私利的直接沟通。第三则涉及到人事腐败的监管问题,在选人用人方面限制“一把手”的权力。
“但‘一把手’限权规定目前仅处于地方试点实践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燕继荣表示,目前各地对于“一把手”限权的实践仅涉及到了具体的规定,并未使之制度化。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确立“一把手”限权明确的规程,只有这样,“一把手”限权才能趋于成熟,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才能成为可能。
担忧:隐蔽权力或成隐患
虽然“一把手”限权有力地促进了防腐反腐工作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效率,但就当前各地对“一把手”限权的实践,专家们也提出了担忧。
“隐蔽权力需要受到足够的重视。”汪玉凯对记者说,虽然表面上“一把手”的权力得到了相应的限制,但受到权力“潜规则”的影响,不排除各地“一把手”最终掌握决定权的现象。另外,权力的分配也可能会引起“一把手”与主管干部相结合,共同来滥用权力,使“一把手”限权规定空有其名。
汪玉凯表示,对于“一把手”限权的实践不能仅限于内部的规定和监督,应该从选拔制度上做起,建立起科学的官员选用制度,使党员和群众在官员人用问题上具有充分的发言权,从而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燕继荣认为,“一把手”限权还需要处理好党政“一把手”之间的关系、党的“一把手”与人大的关系以及党的“一把手”与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只有这样,“一把手”限权的规定才能科学有效地实施。
盘点:各省市和部门对“一把手”限权的实践
山西(2014)
今年2月,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安徽(2014)
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国家海洋局(2014)
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云南(2013)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重庆(2012)
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
吉林(2012)
吉林省在推广尝试该制度时,还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要求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广东(2010)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辽宁(2010)
同在2010年,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明确分别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上述几项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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