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考警申论热点预测(十三)
2014-04-17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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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十三:依法治国等法制建设问题解读
    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在前不久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著名法学家、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在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重要讲话。徐显明说,总书记的讲话有许多新的重要思想,给了他极深刻的印象,如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本刊记者近日专访了徐显明,请他就总书记讲话中的一些重要表述进行解读。
     记者:总书记讲话提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对此该如何理解?

     徐显明:这两个判断的实质,是要理顺党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其中有四层含义:

      其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和法律有权威,就是党有权威。贬损宪法和法律,就是贬损党的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实质是削弱党的领导地位和破坏党的执政基础。

      其二,党有一项重要责任,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依法执政,是党的基本执政方式。这个能力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上。我们不能将宪法作为“闲法”,把宪法视为“稻草人”,使宪法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要切实解决法律效力倒置的问题.即规范效力越低越有效的问题。

     其三,党要带头遵宪守法,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四,党要建立防止自己违宪和违法的机制。

     记者:总书记讲话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您认为应怎样确保宪法实施?
     徐显明:要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相统一的唯一载体和根本平台。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就无从实现党的领导,也就无法推进依法治国。党要善于通过国家机关实现领导,应学会和善于进入国家机关中实现执政地位。在这个问题上,党也要树立“法治思维”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
     记者:总书记讲话还提到,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对此,您认为可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
     徐显明:关于这一点我的体会是,可建立违宪“审查”与“追究”机制。“审查”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带有规范性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甚至包括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各种文件,都要评价其是否合宪,不合宪的应启动纠正机制。“追究”是另一种机制,即在违宪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使违宪者承担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责任。
     记者: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
     徐显明:我想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让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专责,其地位应置于各专门委员会之首,该方案曾在八二宪法成稿时有所考虑,后因缺乏经验而暂时搁置了。同时,建立违宪调查机制。违宪与否,应以违宪事实为依据。人大目前尚有一项权力未启动使用,即重大事项调查权,可将该权首先运用于“违宪追究”机制上。
     记者:在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方面,您有什么样的想法和建议?
     徐显明:我建议用立法的方式把每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或“宪法与法制宣传日”。鉴于每年12月10日为“联合国人权日”,建议将12月4日至12月10日定为中国的“宪法与人权周”。每年利用该日、该周重申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形成宪法文化。宪法精神的基本内涵为:宪法至上、主权在民、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法律面前平等,这些内涵应通过持久而广泛的传播,成为公民的共同意识。
    二、新刑诉法彰显新进步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公检法等多个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和规定。这些举措从不同角度彰显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多部门出台配套文件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施刑诉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庭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等。
      在此之前,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已经陆续发布了各自领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
     变相肉刑属于刑讯逼供行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法院院长签发出庭令可强制证人出庭……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新刑诉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2012年12月26日,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等规定被写入总则。
     强化人权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这就突破了我们传统意义上对刑讯逼供的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表示,虽然新修改的刑诉法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究竟什么是刑讯逼供,确实需要司法解释给予明确的界定。他认为,“这条司法解释的提出很有进步意义”。
    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文件也对涉及刑讯逼供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公安部在其修订的《规定》中提出,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确保程序正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这些条款在相关配套文件中均得到了细化和明确。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三、废除嫖宿幼女罪建立未成年人公力救济机制
     “我觉得废除嫖宿幼女罪会提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议程,我们的下一步要做的就是组织讨论,为刑法修改第九稿提供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日前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
     在致力于废除嫖宿幼女罪工作3年后,孙晓梅今年终于得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的明确答复与肯定。其中,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嫖宿幼女等以幼女为性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提案答复称,您的建议“我们完全赞成”。
     对于全社会关注的法条废止具体时间,孙晓梅表示《刑法》第九稿的修改进程难以预测,这将取决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安排。
     据孙晓梅介绍,199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开来,是主要出于两个考虑,这在学界已达成共识。
     一方面,将嫖宿幼女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以严格追究嫖宿幼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规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对嫖宿幼女罪设定的刑罚看,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这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比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最低刑要高,充分表明了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
    立法初衷本是为了秉持公正,更好的保护幼女免受侵害。设立至今的十六年来,执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主任牛凯教授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嫖宿幼女罪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牛凯同时指出,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刑法另规定奸淫幼女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最高可至死刑。
     除了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问题,孙晓梅在第2333号建议的提案中,则呼吁应更多关注这背后的社会问题。
     她在提案中写道:“我在近几年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中,很多都是来自农村的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这些孩子在童年时就没有享受到父母的温暖。尤其是不少省市在乡村实行撤并校政策,取消‘一师一校’,这导致孩子在没有监护人保护的情况下独自住校。一些不健康的性观念也很容易在这些孩子中传播、蔓延。即便有些幼女性主动导致嫖宿事件发生,也不该归咎于幼女。社会公共服务不均等是导致幼女参与性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刑法应对遭受性侵害的幼女给予更多救助,严惩侵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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