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之法律常识备考专题二
2012-11-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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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上)


  华智所做的本专题为大家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法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一,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行使辩护权,扩大了辩护权的范围。

  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

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58条,具体内容如下: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

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据。     
   
  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④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

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

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⑤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希望 华智的上述法律相关解读对大家有帮助,同时敬请关注 华智为大家所做的后续讲解!

文章来源: 华智培训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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