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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热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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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都会考查1—2题新增法律知识点。华智将推出一系列新增热点法条解读专题,帮助考生
备考。
本专题为大家解读《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
①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
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
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
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
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
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
公司股份的;
②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③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④交易
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四,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
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
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
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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