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2022年第二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2022-10-18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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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面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周二)12:00至2022年10月24日(周一)15:00,报名网址:http://www.ecloudexam.com,选择“黄浦区2022年第二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

 

二、考生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已就业的,没有《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同时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例如:本科毕业后就业,后来又考上全日制的研究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考生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三、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当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事业单位?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要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

 

、考生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考生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指考生必需具备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则要求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考生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

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两大类。“应届毕业生”是指2022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未就业考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二)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无社保缴纳记录,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被录用,须在招聘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时保持无社保缴纳记录状态。

留学回国人员参照以上说明执行。

(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四)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五)报名信息在提交报考岗位后不得更改。

 

、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可拨打招聘公告中公布的政策咨询电话联系咨询。

 

、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撤消和改报。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生必须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面试。

(五)网上报名提交岗位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信息均不能更改。

(六)考生应按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面试、体检通知,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七)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考生错时报考。

 

、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笔试成绩达全市平均成绩111.6分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面试比例确定报考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

答: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考生参加面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生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60分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随申码,结合防疫相关要求进入考点报到,逾期报到15分钟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候考期间关闭手机或其他电子通讯工具,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时,考生不得向考官泄露姓名、家庭成员等信息;面试后,考生迅速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面试内容,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面试成绩。

(四)考场无停车条件,请考生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五)考场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体检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体检工作由招聘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考生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骗取考试资格的,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成绩,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组织方和考场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6、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

(021)33134800转20467、20470分机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

(021)32504293

监督电话:(021)33134800转20465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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