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疫情封路
2020-02-07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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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和各地政府都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来应对疫情。比如国家卫健委每日通报全国疫情;国务院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湖北多个城市对进出城市的交通进行限制;各地都对高危人群进行严格筛查和密切监控,等等。这些措施对控制疫情起到了显著作用。那么,这些跟公众平常感觉不一样的各项规定,出台的依据是什么呢?华智公考学校引用人民网央视《焦点访谈》栏目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专访向大家讲解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常识。

 

  记者:“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一个扩散的阶段,同时现在正是春运的后半段,人流和物流大范围开始运转,是不是要依法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进行应对?它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这样一个非常时期,需要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对这样一个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多部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样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记者:“就是(疫情)达到一定严重级别的时候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这些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应当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据此,湖北的武汉等多个城市陆续采取了封闭对外交通、隔离人群的措施。

 

  记者:“我们听到了很多‘封’字,比如说各地的封路,包括一些地区的封社区、封村庄,您怎么来看这些‘封’字系列的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这样的一些举措,从医学来讲都是为了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各地在采取相应措施的时候,应当要根据本地疫情发生的情况,来决定采取相应的一个适度的、必要的防控措施。那么现在来看,像武汉这个地方是一个疫源地,也就是说现在感染人数最为集中的一个地方,采取一些封闭交通这样的措施,在我们看来是完全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它实际上是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是为了我们大家的安全,每个人的安全。希望我们的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

 

  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员流动,这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但这也是防控疫情必须的手段,也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和配合的法律义务。同时,各地政府在采取措施的时候,也要严格依法,做到执行有度、合情合理。

 

  记者:“对于中国来说,它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但是目前面对疫情的时候,可能就会面对一种差异化,在这个时候如果采取一些应急的防控措施,应该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要注意要严格依法,什么样的部门,哪一级部门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去采取设卡、堵截、堵路、断路,这样一些妨害交通的措施,那是违法行为。第二个应当要注意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老百姓讲的适度原则。比如要看当地政府是不是已经决定关闭一些餐饮或者酒店这样一些公共的可能聚集的场所,如果已经决定关闭了,任何人都不能够接待。如果说没有完全关闭,只是说他是武汉籍的,那这样的一个做法,可能就不是很适当。那还要区别这个不同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个情况,然后再决定下一步的措施。”

 

  

 

  记者:“包括对社区的防控,也是面对这个度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各地疫情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我这个当地采取什么样的防控措施,要跟当地的疫情发展情况相适应,要尽量降低对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影响。现在仍然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需要我们把这个困难、问题估计得更加充分一些,哪怕是十防九空,也要始终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

 

  应对疫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但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把管控措施考虑周全,把工作做细致。

 

  记者:“依法依规的过程当中,怎么样能体现人文关怀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要讲究方式方法,比如你要看一看这个被隔离的对象,他家里面是不是有那些无人照料的、缺乏自理能力的被抚养人,如果有,一定要同时考虑到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能够产生次生衍生的灾害。在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的时候,你得要有一个适度,还要考虑到一个善后。比如说湖北省副省长已经提出来要解决在外的武汉人回到武汉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在全国的很多地方也有一些志愿组织表示愿意为在外面没有回家的武汉人提供食宿等各方面的帮助。就像大家说的,我们隔离病毒并不隔离爱,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举动。”

 

  要战胜疫情、取得胜利,政府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效。同时,由于在非常时期采取的一些非常之举,可能与群众的日常习惯和认识不同,会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这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配合、从我做起,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记者:“有些人从疫情严重的地方回来之后,如果他不进行自我隔离,他个人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他如果不自我隔离,这个是对自己,对整个社会公众都很不负责任,有可能造成传染病进一步扩散,这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那应该是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有一些人发热发烧,被确定为疑似感染人群之后,他有恐慌心理,他不配合(隔离治疗),这是不是涉嫌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或者是疑似病人,他是要接受隔离治疗的。如果是密切接触者,他是要进行隔离观察,这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如果有人知道自己是这么一个情况,仍然到公共场所去,这样是可能构成一个违法行为的。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去采取这样一些措施,既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是为了社会公众的整个健康和安全。不配合的,根据相关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来协助对这些人,进行强制隔离(治疗)、强制观察、隔离观察这样一些措施的。”

 

  这是近日网友拍下的一段视频。这位公交车上的管理人员提醒一位乘客要戴口罩被乘客辱骂,这种不肯做自我防护的行为在各地也都可以看到。

 

  记者:“我遇见了一些个别人见到一车人都戴口罩,他说他们都戴了,我就不用戴了,因为已经有防护了。其实这种意识都是有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是,当然是有问题的。对自己不负责任也对他人不负责任。”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每个公民更应该遵纪守法,整个社会才能有序运行,我们也才能团结力量、共克时艰。而对一些危害公共利益、阻碍抗击疫情工作的不法行为,则要依法从重处罚。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都是要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记者:“那么现在个人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医用消毒、医用酒精,包括消毒液肯定是紧俏物资,但是我们注意到有一些个别的不法商贩或企业,利用这样的机会哄抬物价,这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是,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更是严重败坏道德风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它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价格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对他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这个疫情防控期间,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我们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此刻,防控疫情的形势依然严峻。从国家到社会,到我们每个人,都要各尽其责、共同努力,以信念和担当,共度艰难、守护平安。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非常之时,要有非常之举,但这一切都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在情理的范围内。我们每个人都是防控疫情的参战者,主力军。包括你我在内,都要遵纪守法,都要配合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都要有大我,顾大局;不慌乱,不添乱。无论我们身在何方、来自何地,只要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汇聚力量,我们就一定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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