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2017-11-03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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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今年报考公务员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通过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问:应届毕业生如何认定?
  答: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本次报名毕业时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在职学历人员按社会人员条件报考。
  4、问: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4楼)亦受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等进行报考。
  6、问:外省市的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
  7、问: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对象范围有何要求?
  答: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9、问:《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是否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答:《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10、问: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的,需提供由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11、问: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12、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为公务员的,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问:"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基层工作年限"不限"的职位。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3、问: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
  4、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区及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并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5、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81年11月3日至1999年11月3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6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6、问: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级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区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6年11月3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81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干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6年11月3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81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91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7、问:这次对报考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经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8、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三、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1、问:这次报考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成绩如何查询?
  答:(1)2017年11月3日0:00至11月9日12:00组织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www.shacs.gov.cn)进行考试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招考对象"的要求,选择"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或"不限"的类别,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在综合管理、政法、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中选择一个类别。但不涉及具体招录单位和职位(定向报考职位除外)。
  (2)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国家和上海市招录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公告》、《招考简章》和《上海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报名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上海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考试报名信息表》)。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2018年上海市招录公务员的笔试。
  (4)笔试的时间定于2017年12月1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30 申论
  下午 13:00-15: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5:45-16:45 专业科目(除农村建设管理外)
     17:30-18:30 农村建设管理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5)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查询。
  (6)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网上职位报名,职位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5日9:00至3月9日18:00。
  2、问:考生如何选择考试类别?
  答:报考招考对象为"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职位的考生选择A类考试,报考招考对象为"不限"职位的考生选择B类考试。每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考试类别。
  3、问: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
  (2)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3)报考时未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四、关于定向职位的报考
  1、问:这次公务员考试中哪些职位是属于定向报考的职位?
  答:这次定向报考的职位包括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考的职位,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2、关于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定向报考。
  问:报考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如何选择考试科目?报考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答:报考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专业考试科目限选B类、政法。
  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实行定向报名,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因此,报考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不能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3、关于优秀村(居)干部等服务基层人员定向招考。
  (1)问: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对象是什么?
  答:①全市范围内,任职3年以上的在岗在职的优秀村(居)委会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②服务期满、考核通过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
  (2)问: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如何报考?
  答: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公务员的,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3)问: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专业科目考试为《农村建设管理》,优秀居委会干部选择综合管理类,仅测试公共科目。
  4、关于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定向招考。
  (1)问: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怎样报考?
  答: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
  (2)问: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笔试分数线如何划定?
  答: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在报名人数充足的情况下,可最多按照招录计划人数5倍的比例,从高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3)问: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有何不同?
  答:与其它职位相比,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增加了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按百分制折算)。专业能力测试主要从听、说、读、写、译等方面测查考生的非通用语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
  5、关于公安机关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定向报考。
  (1)问:哪些人可以报考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
  答:高校体育专业毕业生、退役运动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复员士官或退役士兵。其中:
  ①退役运动员、高校体育专业毕业生,须获得全运会以上比赛和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单项锦标赛、冠军赛个人前八名,或获全国青锦赛、城运会个人前六名,或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三名,从事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射击等竞技体育项目的优先;
  ②复员士官或退役士兵,须在陆军、空军空降兵、海军陆战队特战分队、武警部队总队级所属特战(反恐)分队特战岗位从事实战,并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2)问: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怎样报考?
  答: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的报考均严格按照公务员报考程序,根据定向招录的要求,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名时,要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而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报考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3)问: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招考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分为:体能测试(男子3000米跑、女子1200米跑),身体协调平衡能力测试、心理行为测试、特殊技能测试(武术项目展示、枪支使用、擒敌基本功等),满分为50分,并单独设定合格分数线。
  (4)问:特警(防暴突击队员)职位招考的笔试何时进行?
  答:公共科目考试时间统一为2017年12月17日,请提前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专业能力测试时间为笔试完成后的12月下旬,具体时间及要求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并注意浏览"上海公安门户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专业能力测试之前,由招录单位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对报考者的身份、学历、比赛成绩、获奖证书、部队经历证明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特殊职位的定向招考。
  6、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定向报考。
  (1)问:哪些人可以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答: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截至2017年11月3日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报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截至2017年11月3日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比照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身体条件要求执行。
  (2)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怎样报考?
  答: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报考均严格按照公务员报考程序,根据定向招录的要求,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由各招录单位对报考者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无需笔试缴费),方可参加特殊职位的定向招考。
  报考残疾人定向招录职位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和残疾人事业单位专项职位。
  (3)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招考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仅安排公共科目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笔试后如何确定面试人选?
  答:根据残疾人专项招录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在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职位,不再进行调剂。
  (5)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招考的面试如何实施?
  答: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求,采用适合残疾人的方式自主进行岗位测试。
  (6)问: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在身体条件上有什么要求?
答:具体请浏览残疾人专项招录报名系统中的《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报考身体条件的说明》。
  (7)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如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7、问:报考定向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职位?
  答: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考生,除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均不可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报考定向职位的同时,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A类职位并选择相应的考试科目。并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单位。
  五、关于考试科目
  1、问: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一般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综合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公共科目考试分A类和B类两类试卷,报考条件规定招考对象为"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职位考A类试卷,报考条件规定招考对象为"不限"的职位考B类试卷。
  专业科目考试分为政法、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农村建设管理六大类。考试时限60分钟,满分50分。综合管理类不设专业考试科目。
  其中,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仅限报农村建设管理;同时,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还可以根据各自的条件选报一门其他专业科目,并选报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A类职位。优秀居委会干部限报综合管理类。报考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限选报B类、政法。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均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
  2、问:考生可以报考几门专业科目?
  答:除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外,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只可选择一门专业考试科目。
  3、问:这次考试是如何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
  答: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的总成绩,以每类专业招录职位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类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
  定向招录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的职位,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以及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按照其招录职位特点,分别单独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报考人数不足的,可适当调整招录计划。
  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在报名人数充足的情况下,可最多按照招录计划人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六、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问: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除报考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定向职位,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人员外,报考者必须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后,方有资格于2018年3月5日9:00至3月9日18:00参加首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单位的资格审查。
  招录单位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者改报其他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根据招录单位职位的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将于2018年5月在公务员招录笔试合格考生中组织第二轮职位招录。未被录用的考生可及时了解或浏览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网上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问: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单位具体负责。
  3、问:对招考简章中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查询。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中,根据招录单位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市外办、市友协非通用语职位和公安机关特警职位除外)。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当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比例未达到1:3比例的招录职位,将对达到本类别专业考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公开调剂工作结束后,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仍达不到1:3比例时,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调剂工作全部结束后,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将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统一公布。
  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职位,应组织现有通过职位资格审核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3、问:面试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经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团市委选拔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4、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至4月1日(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因招录人数较多,面试时间可延长至4月3日)。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单位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可于2018年3月21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个别职位拟录用人数与面试实际人数低于1:3比例的,招录机关可根据情况适当减招。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8、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凭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并选择申请"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11月9日下午14:00-16:0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受理大厅,近桂林路)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3、问:2018年应届毕业生被录用后,何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职位资格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书,如国家司法考试证书等)后方可办理。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关于违纪违规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同时,取消其参加2018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2、问:本次公务员招考与本市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17年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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