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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考生在此时最迷惑的是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报名条件,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
教师资格学历要求
根据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历要求是这样规定的: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
幼儿园教师 |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小学教师资格 |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初中教师资格 |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试点省份已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具体要求以本省考试公告为准)。
在校生年级要求
大三及以上学生 | 山东、河北、湖北、贵州、宁夏、甘肃、海南、福建、湖南、江苏、山西、黑龙江、青海、重庆、天津、广东、上海 | |||
专科大二及以上、本科大三及以上学生 | 广西、江西 | |||
大三及以上本科、在校最后一年专科学生 | 辽宁、吉林、北京 | |||
本、专科生毕业前第三学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班学生 |
浙江 |
|||
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 | 四川 | |||
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在读研究生 | 陕西、河南、安徽、云南 |
※具体要求,以各省公告为准
在校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可报名参加考试。小编找来了一个样本,大概是这样的。在笔试报名的时候,如果需要,会提示大家下载的。
《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教师资格证申请人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语文教师、幼儿园老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并取得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须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章和钢印,否则无效。普通话可多次考试,成绩以最高一次为准。
身体水平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职特殊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国民经济部门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实习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多,这些实习和实际操作任务是由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这些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外,还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锻炼才能达到。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为报名教师资格证的“硬性”要求,只要符合这些就可以报考了。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