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2017-09-27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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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查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对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综合应用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对基本公文写作知识的熟悉程度。《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考试大纲在浦东人才网发布。

考试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10:00至9月30日16:00,报名网址为浦东人才网(www.pdhr.com)。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招录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

三、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招录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同时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报考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四、报考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77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到2017年10月31日。指报考人员必需具备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则要求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报考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

(二)本次招聘仅面向“非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2017年10月31日前毕业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三)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现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四)报名信息在提交报考岗位后不得更改。

六、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它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与招聘单位直接联系。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可在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七、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八、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九、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考生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后,务必在2017年10月12日10:00-10月13日16:00,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笔试、面试使用。

十、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撤消和改报。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生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网上报名提交岗位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信息均不能更改。

(六)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七)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考生错时报考。

十一、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书籍、纸张、笔记、及各种电子、通讯工具和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的试题及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严重违纪违规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七)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二、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

(三)考生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三、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四、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五、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17年10月31日10:00起公布,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十六、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简章中各岗位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岗位要求设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须同时符合。面试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十七、面试什么时候进行?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一般于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组织。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十八、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骗取考试资格的,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成绩,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九、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详见各单位政策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

考务咨询(考场安排、笔试组织问题解答):58601326

监督电话:2074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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