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练习题:行政处罚原则
2017-03-14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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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进入黄金备考期,华智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政法专业课的笔试真题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考生有计划的备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2.下列选项中,( )是各级人民>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可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A.政府网站

  B.公共图书馆

  C.大学图书馆

  D.国家档案馆

 3.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及其情节轻重的认定权,在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选择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权力。在过去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问题是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标准不一。要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法进行,必须坚持( )。

  A.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D.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的原则

  4.(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某市和平区卫生局根据卫生厅“于必要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的部分职权授予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的文件,授权该区内红旗商场可以对在其商场内吐痰的行为处以罚款。顾客林某因吐痰被罚款。对此不服欲提出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该商场

  B.该商场上级主管部门

  C.该市和平区卫生局

  D.省卫生厅


政法真题答案:

  1.答案: C

  解析:

  A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义务的规定,法官属于公务员;B项和D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公务员义务的规定;C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答案: B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C项错误,故选BD

  3.答案: ABC

  解析:

  法理学规定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原则是:

  1、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A、B、C。

  4.答案: ABCDE

  解析: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假授权、真委托”这一知识点,授权某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应该是法律、法规。所以此题应该按照委托的规定做题,被告应为委托机关也就是和平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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