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
2016-04-20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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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4、15、16条,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①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有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


  ②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有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转租,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


  ④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有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①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艰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已经发生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不能返还,返还相当于租金的价额)(《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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