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招聘公告
2016-03-11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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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派驻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为太湖流域管理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重点地区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水资源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考察录用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招聘计划和应聘资格条件

(一)招聘计划

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招聘职位要求详见下表。

如因应聘人员条件等因素不能录用的,招聘岗位可以空缺。

(二)应聘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身体健康;

6、拟聘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3月10日至4月8日。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邮件报名两种方式。

现场报名:到现场报名的应聘者可在工作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名。

邮件报名:通过邮件报名的应聘者可登陆太湖网(网址:www.tba.gov.cn)下载《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按要求填写后,发送到相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通过邮件报名的应聘者必须于报名截止日前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办理确认手续。

3、报名要求:

应聘者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及要求报考。

通过现场报名的应聘者,请携带以下证件:

应届毕业生: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2、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1份,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3、《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可从网站下载打印)1份,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5、其他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社会在职人员:1、本人身份证、工作证;2、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3、《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可从网站下载打印)1份,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6、其他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通过邮件报名的应聘者,请在参加笔试前两天内或在领取准考证时携带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招聘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并在《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上签字。

报名时应聘者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取消此岗位的招聘或经调整后再组织进行招聘。

(二)考试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招聘岗位职位要求,测试应聘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笔试

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2016年4月9日,上午8:00至9:30,应聘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领取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对不符合招聘条件者,将通知本人取消报考资格。

笔试时间:2016年4月9日上午10:00-12:00。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招聘单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财务会计岗位依据笔试成绩前5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水土保持监测岗位确定10名人选参加面试(如已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面试,则按笔试成绩顺序顺延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时间:2016年4月10日9:00-12:00。

(三)体检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的5∶5加权计算出应聘者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体检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体检项目、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时间:2016年4月11日。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招聘单位按照总成绩顺序,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察时间:2016年4月30日之前。

(五)聘用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太湖网上公示7天。经公示合格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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