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2016年全国铁路客票票面广告项目全面启动公开招商,共涉及17个铁路局。目前车票正面只发布文字类广告,若招商全部成功,今年预计发售“广告火车票”将达22亿张。
【预测题目】
对于火车票登载商业广告,你怎么看?
【解读】
铁路总公司实行改革以来,在资产经营开发方面,步伐明显加快。此次全面启动铁路客票票面广告项目招商工作,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自主经营行为,也是盘活资产、提高国企盈利能力的有益探索。铁路旅客列车本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火车票如果能够做广告,其优势是相当明显的,17个铁路局的客票总数量超过了22亿张。毫无疑问,火车票将成为铁路局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市场经济环境下,公交车车身及飞机登机牌上都有广告投放,高铁站或火车站到处可见广告。但是,看似简单的广告却涉及很多法律关系,隐藏很多法律风险。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制作、发布广告,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发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良广告,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违规或虚假广告,不仅面临着数额不菲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就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铁路车票票面广告不是发布者想怎么发布就怎么发布,想发布什么内容就发布什么内容。尤其是,由于四通八达的铁路线贯通着天南海北,车票广告传播速度快,辐射人群多,涵盖地域广,一旦登载了违规广告,便可能迅速传遍大江南北,危害不特定的乘客和其他社会成员。
与此同时,火车票对票面上的广告进行招商,必然会引发很多旅客的质疑。我们花钱买到的火车费,购到手的成为了“广告火车票”,市场经济下的“广告火车票”,也不是不可接受,毕竟我们的生活充满了广告,谁能不可能远离广告。但是“广告火车票”的得利者是铁路局,所得的“利”是不是也应该让乘客们“分享”,以此来推动票价和服务的转变,以便于乘客享受更多利益。
因此,火车票登广告需要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其一,广告不能影响到乘客的乘车信息,更不能造成乘客的“阅读障碍”;其二,在降票价上要有所体现,或者以打折的方式让利于乘客。比如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向公众公开广告收入,然而也让乘客分享到“广告费”,其实,铁路局的广告费也有乘客损失自身权益的功劳。毕竟在火车票上做广告与在电视节目中做广告是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直接影响到了乘客的权益;其三,广告不仅要保证真实性,也要做些公益广告。
利用机票、车票、门票等票证开展广告业务,是业内通行做法。铁路企业在保证火车票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广告业务,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自主经营行为,也是铁路企业加快走向市场的具体体现。对此,乘客不会一概拒绝,但有利益却不能独占,铁路局懂得“分享”,则会使“广告火车票”走得更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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