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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公众要看懂司法文书还是“蛮难的”。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不注重司法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有莫大的关系。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解释适用法律活动的结果展示。在一份司法文书中,往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检察官运用司法技能对法律原意的把握,即根据法律而进行理性推导的全过程;二是解释这种推导的合法性及正当性,让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得以接受。由此可见,一份优秀的司法文书,不仅仅是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裁判主张的单纯集合,更应该是裁判论证的法律依据和论证思维过程的全景式展示。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往往只展现了制度刚性这一个方面。在一些司法文书中,通篇都是法律法条的罗列,表现的是“怎么判”,至于“为什么这么判”则不见踪影。尤其是一些制式法律文书,更是缺乏必要的说理要素,导致制度的刚性由于缺乏沟通的支持而常常难以起到消解纠纷的作用,进而导致司法文书的权威性备受质疑,司法公信力不强。
一份缺乏说理的司法文书,除了符合法律规定之外,显然无法起到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事实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正是案子“为什么这么判”,而不是“怎么判”。如果一份司法文书不能让社会公众理解法官、检察官的思维过程,无法让公众看到思维过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那么社会公众也就无法对司法裁判从心底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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