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四)
2015-04-15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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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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